(2016)苏098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茅建勋与大丰市大桥农机厂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建勋,大丰市大桥农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茅建勋。被执行人大丰市大桥农机厂,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宗如林,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茅建勋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大桥农机厂经济补偿纠纷一案,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大劳人仲案(2016)第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案(2016)第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