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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319号原告徐某,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租住沙县莲花新村西路105号。被告高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租住沙县莲花新村西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邓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