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黎顺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黎顺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62-1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17层01C,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小微,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黎顺祥,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省桂平市。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黎顺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宝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广西省桂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5年12月13日,被告黎顺祥通过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与案外人李洁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交由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双方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明确,为有效条款。本案中涉案房产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黎顺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哲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