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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广西贵港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广西贵港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独山南面。法定代表人:张乃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荣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昆仑,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贵港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覃纪雄,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贵港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县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广西贵港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0元(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20元,由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2520元由本院退回广西丰富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宗艳审 判 员  周家开代理审判员  韦志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