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行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与孙力等24人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孙力,王春林,王玉霞,聂如忠,高娟娟,齐彩云,朱春梅,孟宪群,冷芝霞,杜波,冷芝俊,鲁秋红,胡景连,朱玉坤,贾淑信,陈宝军,刘连丽,刘连凤,王春才,裴兆兴,曲莉,刘善萍,高伟,刘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5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由靖,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力,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林,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霞,女,1959年7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如忠,男,194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娟娟,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彩云,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梅,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群,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芝霞,女,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波,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芝俊,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秋红,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连,女,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坤,女,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淑信,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连丽,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连凤,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才,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兆兴,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莉,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善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荣,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诉讼代表人孙力、王玉霞、王春林、聂如忠。上述二十四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平、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市建委与被上诉人孙力等人信息公开一案已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明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市建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杰、由靖,被上诉方的诉讼代表人孙力、王玉霞、王春林、聂如忠,委托代理人李金平、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褚铁莉审 判 员 张树海代理审判员 付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沙晓浪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