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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222号原告廖某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