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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民执裁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吴新宇与何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宇,何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宇,男,四平市。被执行人何英杰,女,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吴新宇与被执行人何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西民一小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新宇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小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小明执行员  石 勇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