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46号申请人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融汇中江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兴银,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嗣水,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嗣水,男,1963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嗣水,总经理。申请人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