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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临沂荣鑫搪瓷有限公司与刘庆刚、温七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荣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温七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665号原告临沂荣鑫搪瓷有限公司。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醋庄。法定代表人陈传亮,经理。被告刘庆刚,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温七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荣鑫搪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刚、温七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庆刚、温七妹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庆刚、温七妹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朝长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