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洁与张宝玉、段永菲、吴永、郑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张宝玉,段永菲,吴永,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洁,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宝玉,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段永菲,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永,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郑斌,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宝玉、段永菲、吴永、郑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宝玉、段永菲、吴永、郑斌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340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