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277号原告刘某,女,住济南市。被告李某,男,住济南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兴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刘某与李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7年6月27日婚生子李某甲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在历下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为了孩子成长有利,于2015年3月4日办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双方仍然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所以刘某认为双方继续在一起生活不但不会对孩子成长有利,反而不利于孩子成长,曾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离婚,但协商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与李某离婚;2、儿子李某甲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原告刘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6年2月8日姚家派出所出警记录一份;证据2、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出具的山东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委托登记表、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一份;证据3、李某经常在外打牌、赌博、生活杂乱无章的相关照片22张;证据4、2012年5月28日李某给刘某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据5、李某对刘某实施家暴的19张照片;证据6、李某出轨相关照片15张;证据7、结婚证一份;证据8、孩子李某甲出生证明一份;证据9、离婚协议一份。被告李某未提交答辩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刘某、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6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2013年12月3日双方登记离婚,2015年3月4日双方登记复婚。刘某诉称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刘某起诉要求离婚来看,双方确实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不准刘某、李某离婚。双方之前经历过离婚后的复婚,应当更加珍惜、维系好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同时本院也力劝双方经历本次诉讼后,珍惜本院给予的这次重归于好的机会,站在为双方负责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彼此婚姻生活中的缺点甚至错误,把有限的青春和精力投入到为社会、为家庭多做贡献的美好生活当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