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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刑初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玲,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侯艳华,被告人王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19时许,在被告人王某玲家中,其姐姐王某洁在找其商量父亲赡养问题时,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玲从沙发上拿起一把手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洁左侧腋下捅伤。经鉴定,王某洁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宣读了被害人王某洁的陈述、证人尚某、王某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玲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9时许,在被告人王某玲家中,其姐姐王某洁在找其商量父亲赡养问题时,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玲从沙发上拿起一把手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洁左侧腋下捅伤。经鉴定,王某洁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玲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质证及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林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0日19时,王某玲报警,在林西县林西镇南街县社家属楼王某玲家中,有人打架。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了解到,王某玲的姐姐王某洁在找王某玲商量父亲赡养问题时,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相互厮打中,王某玲用水果刀将王某洁捅伤。民警随后将王某玲等人带到林西镇派出所进行询问。(二)被害人王某洁的陈述证实,她与王某玲是姐妹关系。她父亲因把腿摔坏,她征求了她母亲的意见,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让她叔叔王某利来看她父亲。因其叔叔和她家的关系不和,大家都不欢迎。晚上的时候,她弟弟王某刚给她打电话,说了一些指责的话,她以为是她母亲说的,她母亲说不是,她就以为是王某玲给她弟弟说的,于是她和王某玲因此事在电话里吵了几句。挂断电话后她想,家里就她和王某玲是闲人,有时间照顾她父亲,她就去王某玲家,是想和王某玲谈谈照顾她父亲的事情,结果到了王某玲家,王某玲就同她打起来了,王某玲用水果刀捅在了她左腋下,她打了王某玲一耳光。后尚某将她抱至楼下,这时120车也到了,她就去医院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玲是他妻子。2015年10月20日19时许,他妻子王某玲和其姐姐王某洁在电话里因赡养老人的事吵起来了。他们吃完晚饭没多久王某洁就去他家了,是他开的门,进屋后也不知王某洁说了什么,王某玲她们就厮打在一起,他就在中间拉着,因他的两个九岁的儿子害怕,他就把两个孩子送到了卧室,等他从卧室出来时,她俩都已经厮打倒地了,王某洁坐在地上,背部倚着沙发抓着王某玲的头发,他就上去把她俩拉开了,将王某洁拽到门口,王某洁说王某玲用刀捅了她,他一看,王某洁的左侧身上有血,他就打120急救电话,王某玲就打了110电话。他把王某洁抱到楼下,120车也到了,王某洁就去医院了。他和王某玲就跟着警察去派出所了。2、证人王某刚证实,王某洁是他二姐,王某玲是他三姐。2015年10月20日,他正在家里,他妻子王慧娟接了个电话,然后他妻子告诉他,王某洁和王某玲在王某玲家打架,他们就急忙下楼,当他们到了王某玲家楼下时,120救护车和警车都到了,王某洁也在楼下,他和他妻子就把王某洁送到医院了。当时就听说是王某玲用刀子将王某洁给捅了,其他的都不清楚。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某玲的婆婆。2015年10月20日19时许,王某玲她们在打架的时候,她正在厨房里吃饭,听到她的两个孙子在喊救命,她就出来了,她看见王某玲和王某洁互相抓着,但她没往下看,拉着她的孙子就回卧室了,一直等到打完架,她才从卧室里出来的。(四)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林西县林西镇五道街县社家属楼,该楼南临平房区、北临路、东临老县社家属楼,西临林西大道。县社家属楼2号楼5单元402室位于县社家属楼西侧,为二室一厅结构,房间门为一单扇推拉门,呈关闭状;房屋东侧并排两间卧室,房间北侧卫生间,卫生间西侧为厨房,厨房南侧为客厅。中心现场位于客厅内,客厅南侧靠南墙摆放一双层床;双层床西侧为沙发,沙发上摆放一水果刀,水果刀刀柄为绿白相间塑料刀柄,刀刃长12.5cm,刀刃宽2cm、刀把长10cm,位于房间门口处有滴落血迹一处。现场提取了水果刀及血迹。(五)物证及物证照片证实,绿白相间塑料刀柄、白色刀印有花纹的水果刀,经被告人王某玲当庭辩认,此刀确系在其伤害王某洁时所使用的水果刀。(六)书证1、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洁经济损失人民币6.9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洁的谅解。2、林西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实,对被告人王某玲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七)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洁左腋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八)被告人王某玲供述证实,王某洁是她的姐姐。2015年10月20日上午8时许,她回去看她父亲,因她父亲把腿摔坏了,后来她姐姐去了,她就走了。下午她不放心就给她母亲打电话,她母亲说,她姐姐王某洁和她叔叔王某利在她母亲家。晚上6时许,她弟弟王某刚给她打电话,问她母亲在哪,她对王某刚说,没事,姐姐王某洁和叔叔王某利在父亲家呢,过了一会,她就接到了王某洁打来的电话,王某洁在电话里骂她,她就把电话挂了。不一会,王某洁就去她家了,她俩就打起来了,王某洁把她按倒在地上,她从沙发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就捅了王某洁一刀,捅到什么部位不清楚,尚某把她们拉开了,当时很害怕,也不知道捅什么样,她就报警了,尚某打的120电话,把王某洁送到医院去了。(九)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玲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玲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洁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玲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洪芹审 判 员  张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子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