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江市良嘉纺织有限公司、梁永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良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催31号申请人吴江市良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西区八幢1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江市良嘉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1040004220565415、出票金额46626元、出票行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9日、汇票申请人江苏舜天汉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天元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称已找到其遗失的票据,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兴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