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巫仕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巫仕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95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宇,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巫仕甫,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巫仕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巫仕甫所有的价值12690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所载明的1269026元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巫仕甫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6902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