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裕海与邬定文、张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海,邬定文,张燕,李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陈裕海,居民。被执行人邬定文,农民。被执行人张燕,农民。被执行人李伶权,居民。申请执行人陈裕海与被执行人邬定文、张燕、李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裕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竹山县得胜镇支行有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竹山县得胜镇支行账户为62×××16内存款8172.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