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洪江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01号被执行人洪江祥被执行人洪江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洪江祥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洪江祥采取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01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