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严永林与李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永林,李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严永林,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宏金,住弥勒市。关于严永林与李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宏金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严永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5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宏金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汤正鸿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