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长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长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52号罪犯邵长江,男性,1984年3月13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8日作出(2004)成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长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4万元。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邵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邵长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长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3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