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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XX诉被告郑XX、中国XXX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郑XX,中国XXX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于XX,男,汉族。法定监护人于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XX,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女,汉族。被告中国XXX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万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XX,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郑XX、中国XXX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