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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90号原告:高某,无业。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离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