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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张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初3号原告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艳宝,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丽,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内蒙古千村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代理审判员  林岩霞代理审判员  孟海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青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