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翟某,男。被告王某,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王某庭外合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张桂芳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