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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翟某,男。被告王某,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王某庭外合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张桂芳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