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肖剑与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剑,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187号原告肖剑。委托代理人斯佳、姚相琴,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48号第1幢厂房西2层。法定代表人孙秀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红卫,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肖剑诉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1166元、违约金人民币767元(暂计至2016年1月5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澄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剑的委托代理人斯佳、姚相琴,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供给被告服装2227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4445.42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5%计12604元作为定金;交货后30天内支付30%货款;交货后60天内支付30%货款;其余3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交货后90天内付清。交货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未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每延期一天,偿付应付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服装224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5276元。被告除按约支付定金人民币12604元外,其余款项均未按约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服装购销合同、对账单、交接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装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罚金,即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肖剑货款人民币5116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67元(暂计至2016年1月5日,此后按每日千分之一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元,由被告杭州慧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