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无业。201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涛窜至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湖大道新街口商业城“古镇印象”餐馆内,盗走“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法仕蒂诺皇冠”葡萄酒1瓶,“蛇龙珠”干红葡萄酒1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92元。2015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涛窜至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湖大道新街口商业城“邱记奶茶”店内,盗走现金300余元,“华硕”牌、“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经鉴定,该二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1599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涛窜至赤壁市赤马港陆水湖大道新街口商业城“焦点理发”工作室内,盗走现金700元和“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杨某、杜某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物价司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新亚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罗爱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瑜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