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马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军 平审判员 闫 春 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二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