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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31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郭迎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