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31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郭迎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