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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384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