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384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