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雄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雄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特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消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请求撤消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34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