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民初字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金友与李福东土地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友,李福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字98号原告付金友,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福东,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友诉被告李福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自行协商和解。本院认为,原告付金友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为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广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