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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伟敏、卢金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3789号(江宁高新园),组织机构代码:30269980-6。法定代表人孙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伟敏,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金石,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谈冬亮,男,1981年11月26日生。原告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品源公司)诉被告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共同支付原告南京金品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4167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54167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17元由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相关的材料线索,被执行人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将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相关的材料线索,被执行人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将钟伟敏、卢金石、谈冬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贲明发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