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1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隋某某出生日期1988年9月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18号指控事实1、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隋某某在其居住的青岛市黄岛区家中的客厅里,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1次;2、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隋某某在其居住的青岛市黄岛区家中的客厅里,容留杨某某、王某(未到案)吸食冰毒1次;3、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隋某某驾驶鲁XXX2**红色科鲁兹轿车拉着李俊到灵山卫古月山庄附近的路上,在车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1次。综上,被告人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