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女与被告张春仪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张春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张春女,女,汉族,1978年1月29日生。被告张春仪,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女诉被告张春仪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为984.5元,由原告张春女承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