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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9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亚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周村某某商城某某店四楼耐克、匡威专柜盗窃紫色耐克乔丹系列T恤衫一件(价值249元)和白色匡威T恤衫一件(价值199元)。2、2015年7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周村某某商城某某店四楼阿迪达斯专柜盗窃白色阿迪达斯三叶草系列T恤衫一件(价值299元)。3、2015年8月1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周村某某商城某某店四楼耐克专柜盗窃男士耐克开衫外套一件(价值549元)和黑色耐克运动长裤一条(价值399元)。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某某商城职员报案案发,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被盗衣服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赔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衣服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辛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