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梅球与童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梅球,童广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1697号原告高梅球。被告童广阳。原告高梅球与被告童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梅球诉请:由童广阳支付高梅球货款80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琦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高梅球到庭参加诉讼,童广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童广阳尚欠高梅球货款687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高梅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童广阳支付原告高梅球货款68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广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