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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35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快信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北二路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梁建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成。案外人:黎沃新,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快信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快信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黎沃新于2016年3月12日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快信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快信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快信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毛阿丹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