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伟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等与雷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雷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伟匡,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757。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颖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洁兴,被执行人雷春香,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52X。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佛山建行)与陈伟匡、雷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伟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进行听证,异议人陈伟匡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伟匡称:他因超生罚款才向佛山建行贷款,现还欠余额6万多元,不是标的13万多元,他是有还款的,不是没有还款。因逾期还款拍卖唯一住房他是不同意的,余下的贷款他在今年内会逐一还清。如佛山建行强制拍卖,他并无能力再买一间屋,再找地方住,对其并不公平,故请求暂停拍卖其唯一住房。异议人陈伟匡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个人贷款清单明细(网上截图)1份,证明陈伟匡没有欠款13万多元,到今天为止只是欠款58280元;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账户62×××84恩平建行卡明细(网上截图)1份,证明陈伟匡在2016年1月15日还贷两笔分别是2100元和10000元;3.编号CIxxxx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1份,证明贷款是用来缴交超生罚款;4.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证明缴交罚款后才能入户及家庭常住人口。经审查,异议人陈伟匡提交的证据1没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2与申请执行人佛山建行反映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吻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4均提交了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佛山建行辩称:佛山建行不同意陈伟匡的异议申请,陈伟匡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执行异议请求,并继续拍卖该房产以偿还欠款。理由如下:一、即使涉案房产是陈伟匡、雷春香的唯一住房,法院依法也可对涉案房产评估、拍卖。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评估、拍卖唯一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规定答记者问中也特别指出,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即使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可以执行,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设定抵押的房屋予以执行。陈伟匡、雷春香以缴纳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遭受行政处罚需缴社会抚养费127944元为由,以致对佛山建行的借款无法正常供款,为维护佛山建行的合法权益,佛山建行依法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法裁决陈伟匡、雷春香立即偿还佛山建行的全部贷款本息等。若因为陈伟匡一句与法不合的“唯一住房”而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民法公平原则相违背的。二、陈伟匡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三、陈伟匡、雷春香造成如今境况,并非其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个人的求生能力不足而造成,而是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额生育而造成。为了惩戒违纪违法之人,恳请合议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驳回陈伟匡的请求。申请执行人佛山建行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雷春香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查查明:佛山建行与陈伟匡、雷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佛仲字第126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陈伟匡、雷春香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建行偿还贷款本息176466.67元;二、陈伟匡、雷春香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建行支付律师费15823元;三、佛山建行对陈伟匡、雷春香提供抵押的编号为“佛字第0xxx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位于桂城佛平二路401房及401单车房,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仲裁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6332元由陈伟匡、雷春香承担。因两债务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佛山建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案号为(2015)佛中法执字第94号,执行标的13404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陈伟匡、雷春香在本市辖区内各只有座落于桂城佛平二路401房及401单车房(房产证号:09××89、42××17,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二份之一份额,并无其它房产。上述房产的面积为79.08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佛山建行。2015年2月2日,本院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经委托评估,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出具了世联咨字FS(2015)H110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474480元。2016年1月15日,陈伟匡向佛山建行清偿了借款本金12100元。另查明:陈伟匡和雷春香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已满18岁,其余子女均未成年。陈伟匡称其长女现仍在大学就读。为了超生儿子的落户,陈伟匡向计生部门缴交了社会抚养费127944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案中,异议人陈伟匡和被执行人雷春香名下除了按份共有的涉案房产之外,并无其它房产。但是,该涉案房产已抵押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建行,且抵押权已由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为474480元,即使按照申请执行人佛山建行的申请执行标的134045.28元进行清偿,仍有余款30余万元,该款足以保障陈伟匡、雷春香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综上,异议人陈伟匡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伟匡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黎健毅审判员 陈秀武审判员 李蔚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