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瑞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德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轩,王德立,韩松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838号原告张瑞轩,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德立,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韩松峰,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东关(6)里浜89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轩诉被告王德立、韩松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轩书面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已经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瑞轩负担。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