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小玉与张明立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玉,张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玉,女,汉族,1956年5月4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明立,男,汉族,1953年9月3日生,住正阳县。关于郭小玉与张明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将被执行人张明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油坊店支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