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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梁文福与彭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福,彭国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233号原告梁文福,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袁述敏,男,阳春市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成立,男,居民,住阳春市。被告彭国坚,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福诉被告彭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福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梁文福负担。审判员  高振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