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明芝、李国庆诉殷明镜、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芝,李国庆,殷明镜,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13-3号原告李明芝,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李国庆,女,1936年4月20号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世红,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系李国庆女儿,住襄阳市襄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继红,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明镜,男,1958年02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剑,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格林威治九楼。法定代表人康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作出〔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要求解除对本案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襄阳市襄城区房屋、襄阳市樊城区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