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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德达与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达,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925号原告胡德达。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北。委托代理人卢代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英,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胡德达与被告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简称老公馆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老公馆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代双、刘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德达诉称,原告自1996年10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洗碗勤杂工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2015年11月,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定支付补偿金。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450元(1996年10月-2015年10月,19个月);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050元;4.被告因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诉人而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原告支付通知金1550元;5.被告退还押金3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5.5元,2015年11月工资775元;6.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61380元;7.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或者补偿相应的损失15996元。被告老公馆菜公司辩称,原告于2001年6月21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原被告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2001年6月21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其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于法无据,且超过仲裁时效。原被告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第一条规定“乙方本着自愿随时可以解除雇佣关系”,所以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原告2015年11月实际上班时间为11.5天,劳务费为594元,300元服装押金均已结算完毕,原告可以随时领取但原告均拒绝领取。临时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等,不应支付原告加班费,原告的入职时间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被告补交社保和补偿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原告胡德达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老公馆菜公司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本着自愿原则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担任勤杂岗位;劳务补助工资1200元,另加洗理费、医药费(因工伤住院除外)、职务津贴、保密费、住房补贴、超时补贴等共计收入1550元。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在厨房从事洗碗勤杂工;乙方的劳动报酬为155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作出《会议纪要》载明因最近两年餐饮市场急剧萎缩,经营越来越困难,已亏损达2年之久,经大家讨论决定经营期截止时间确定为2015年11月13日,在此期间因修路客流量急剧减少,很多时间甚至无客人,每人放假7天,10月扣薪3.5天,11月扣薪3.5天,采用轮休制,各部门自行排假上报到办公室;自2015年11月13日后,全体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筹措资金给予员工全额经济补偿金及全部工资,具体劳动补偿金额再行协商;以上会议形成决议在员工公示栏进行公示,即日开始实施。2015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原告与公司的相关协议终结,手续完毕后,即2015年11月13日其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给予劳动补偿金775元,退还保证金300元,结算工资至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26日,原告胡德达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胡德达与被告老公馆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450元(1996年10月-2015年10月,记19个月);3.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050元;4.因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诉人而终止劳动关系,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代通知金1550元;5.老公馆菜公司退还胡德达押金3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5.5元,2015年11月工资775元;6.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加班费112995元;7.老公馆菜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或者补偿相应的损失15996元。2015年12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不字(2015)第044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决定对胡德达请求不予受理。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了:1997年5月起每月收取保证金收据共9张。以上事实,有临时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会议纪要、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1年6月21日,原告胡德达年满60岁,符合国家退休年龄规定,应当退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仍留在被告单位工作,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胡德达请求确认其与被告老公馆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协议书名义上是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因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该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双方约定解除劳务关系。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据此,原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主张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450元缺乏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60岁前与老公馆菜公司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关劳动者的待遇,因其2015年11月26日才提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胡德达主张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050元、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补偿相应的损失15996元,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补交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2015年已经属于劳务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胡德达而终止劳动关系,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代通知金155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2015年11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老公馆菜公司退还胡德达押金300元及2015年11月工资775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押金300元及2015年11月工资77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押金300元的利息共计25.5元,因缺乏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系劳务关系,原告主张老公馆菜公司支付胡德达加班费11299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胡德达保证金300元;二、四川老成都公馆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德达2015年11月工资775元;三、驳回胡德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胡德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