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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平与重庆平步青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重庆平步青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01659号原告:周平,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国,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平步青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09地块。法定代表人:林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与被告重庆平步青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