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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闫振凯与李春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凯,李春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35号原告闫振凯,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修理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金丽花,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委,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委托代理人范影,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康建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凯诉被告李春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振凯以需外出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日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