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立富石油(国际)企业有限公司、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富石油(国际)企业有限公司,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立富石油(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仔石排湾道****号汇贤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林立盤,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威,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区正元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高仁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立富石油(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富石油(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