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成林与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成林,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新世纪大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徐利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布胡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法定代表人:李宝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晨,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友,该局宝山中心林场副场长。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成林、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明义审判员 张志弘审判员 苏 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王媛媛书记员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