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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颖与季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季洪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初31号原告赵颖,无职业。被告季洪志,黑龙江省×××农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季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颖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颖承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