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颖与季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季洪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初31号原告赵颖,无职业。被告季洪志,黑龙江省×××农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季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颖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颖承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