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春云与张立波、陈石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云,张立波,陈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云,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7年7月22人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陈石林,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杨春云申请执行张立波、陈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石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立波、陈石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春云案款53.267万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春云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波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石林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身患疾病,现被执行人陈石林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并且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2日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53.267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7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