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发长与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长,黄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陈发长。被告黄丽香,经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发长诉被告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发长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按1.5%计算,按月给付,还款期限为原告在任何时间提前10天通知被告即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至今未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时止);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丽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被告黄丽香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写有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月息按1.5%计算,按月支付,如需还款应提前十天通知借款人。被告黄丽香借款后,按月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止,其余本息经原告催收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丽香写有借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丽香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黄丽香按月利率15‰归还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丽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发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丽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 判 长 谢诗升审 判 员 钟 旻代理审判员 兰 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