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玉发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18号罪犯马玉发,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马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将马玉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7月3日前罪犯马玉发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马玉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马玉发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3—2014.3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4—2015.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发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