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杨浦区阳普进修学校、董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阳普进修学校,董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朱建平。委托代理人葛俊杰,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杨浦区阳普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宗荣华,校长。被执行人董瑜,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923号上海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杨浦区阳普进修学校、董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